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元:《青海省水利监视实施措施(试行)》已经2020年3月24日第2次厅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8 日青海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青海省水利监视实施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水利行业羁系,推行水利监视职责,规范水利监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监视划定》和《省水利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和人员体例划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水利监视,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治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元、到场省内涉水事项的相关单元推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执法法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尺度等的监视。第三条 水利监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卖力、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省、市(州)两级治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视事情。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权限,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视事情。
第五条 水利监视事情所需经费,由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摆设,确保水利监视事情正常开展。第二章 规模和事项第六条 水利监视规模: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治理,节约用水治理,河湖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宁静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议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七条 水利监视事项主要包罗:(一)江河湖泊综合计划、防洪计划;(二)水资源开发、使用和掩护;(三)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治理、用水效率控制;(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掩护和治理,河流采砂治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计划、水量分配;(七)灌区、农村供水;(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宁静运行、宁静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宁静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治理;(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水利扶贫;(十五)其他水利监视事项。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督查事情办公室(简称水利厅督核办),统筹协调全省水利监视检查事情。
省水利厅督核办设在厅监视处,成员单元为厅机关相关部门、厅属相关事业单元。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水利督查事情办公室,组建督查队伍并负担本行政区域内监视职责。第九条 省水利厅督核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政府监视事情相关政策、划定、措施、要求等;(二)计划全省水利监视重点任务,组织制定水利监视规章制度及水利监视检查计划,报厅审定;(三)指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治理;(四)组织开展监视检查及特定飞检;(五)对监视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报厅审定;(六)受理监视检查异议问题申诉;(七)组织全省监视检查人员培训,经考试及格发放水利督查事情证;(八)完成厅交办的其他事情。第十条 省水利厅机关相关部门监视职责:(一)组织制定职责规模内的有关监视检核办法;(二)制定职责规模内年度专项监视检查建议计划,体例监视检查实施方案;(三)根据省水利厅审定的年度监视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职责规模内的专项监视检查事情;(四)负担水利部、黄委等上级部门及水利厅组织的监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复核事情;(五)针对监视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举行分析研判,提出革新事情的政策建议及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水利厅督核办;(六)组织体例事情指导手册,开展人员培训;(七)指导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事情;(八)完成厅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所属相关事业单元,受机关部门委托负担监视检查事情,详细职责为:(一)开展专项监视检查事情;(二)核查重点问题、专项问题、系统性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汇总分析专项检查结果,对重点事情、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四)配合省水利厅督核办开展监视检查事情。第十二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职责:(一)贯彻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监视事情相关政策、划定、措施、要求等;(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治理;(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视检查计划;(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视检查事情;(五)对监视检查发现问题举行整改及责任追究,对重大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监视检查异议问题申诉;(七)配合水利部、黄委等上级部门及省水利厅组织的监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复核事情。第四章 法式及方式第十三条 水利监视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事情,主要事情流程如下:(一)根据年度计划制定监视检查事情方案;(二)组织开展监视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四)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五)实施责任追究。
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第十四条 水利监视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观察、调研、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事情。
飞检,是水利督查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事情。
"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元见告行动门路、不要求被检查单元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元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事情人员。检查、稽察,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监视检查,检查前发通知,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到场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事情要求等。观察,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运动,可联合飞检、检查、稽察、卫星遥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事情。观察要只管淘汰对被观察单元正常事情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观察单元提供相关资料。
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运动,一般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观察发现问题,归纳提炼,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事情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
调研差池被调研单元提出品评或责任追究意见。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事情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事情,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联合实施。日常考核可通过飞检、检查、稽察等方式举行,将检查效果作为终期考核依据;终期考核要汇总全历程、各方面结果举行考核。
第十五条 水利监视检查依据相关事情法式、划定、措施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元反馈意见。被检查单元对认定效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质料,向监视人员所属监视机构或上一级监视机构申诉。
各级水行政监视机构应对被检查单元申诉意见举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须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元是监视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元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元。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监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划定,向被检查单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印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各被检查单元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元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划定期限内反馈检查单元。检查单元实时将情况报送各级督核办。
第5章 监视检查人员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监视检查人员主要由厅机关相关部门、厅属相关事业、企业单元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厅属相关事业、企业单元建设技术专家支撑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技术支撑专家和人员应相对牢固。
技术专家不满足监视检查事情需要,可以聘请其他机构、专家或实行政府购置服务,用度由聘用单元或购置服务单元负担。各市(州)监视检查人员联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从事监视检查事情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原则、认真卖力、公正正派、清正廉洁;(2) 有一定的事情履历,从事过水利工程计划、前期与设计、计划财政、技术评审、建设治理、施工治理、运行治理、水资源、节水、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农村供水治理等事情;(3) 熟悉相关水利执法、法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尺度;(4) 身体康健,能负担现场监视检查事情。
第二十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持原则、认真卖力、清正廉洁、履职尽责;(2) 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执业资格;(3) 身体康健,年事在65周岁以下,能负担现场监视检查事情;(四)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水利专业执法、法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尺度;有富厚的水利工程综合治理知识和履历。第六章 权限和责任第二十一条 水利监视检查人员,在事情现场应佩带事情卡,可接纳以下措施:(1) 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园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2) 调取、检察、记载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事情记载、集会记载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载等;(3) 检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元资质、小我私家资格等证件或证明;(4) 留存涉嫌造假的记载、企业资质、小我私家资格、验收陈诉等资料;(5) 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载、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物;(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到场观察、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八)根据行政职责可接纳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视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未经批准,监视检查人员及技术专家不得检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元(项目)。
第二十三条 被监视检查单元要遵守国家执法法例,有义务接受各级水行政监视机构的监视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载、账簿等相关资料。同时有维护正当正当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举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视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平行政处罚决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水利监视检查事情接受社会监视,凡有检盘问题定性不切合划定、督查人员违反事情纪律、检查事情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利监视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监视检查发现问题责任单元印发整改通知,并依据有关执法法例和责任追究尺度对有关单元及小我私家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元及小我私家,依据有关划定由相关部门实时在青海水利信息网、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息档案,纳入信用治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经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域或单元以及未按要求举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域或单元,暂停投资其已经批准建设的水利项目或停止、延缓审批新项目,同时凭据问题严重水平,向该地域或单元所属市(州)、县人民政府通报。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元、小我私家举行行政处罚,交有统领权的相关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措施》等划定执行,同级或上级督查机构可根据本措施举行监视和督办。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8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22年4月7日止。
供稿:青海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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